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蓝荣椿。被执行人何道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荣椿与被执行人何道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博执字第42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5)博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蓝荣椿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5)博执字第428-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何道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博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兰
审判员 李 海
审判员 郑祖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