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00号
申请执行人:尚恒祥,农民。
被执行人:尚从朝,农民。本院在执行尚恒祥与尚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尚恒祥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
尚恒祥与尚从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00号
申请执行人:尚恒祥,农民。
被执行人:尚从朝,农民。本院在执行尚恒祥与尚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尚恒祥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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