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26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黄河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251号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黄河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文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月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