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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557号

苏丹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557号罪犯苏丹云,女,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钦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丹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2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24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苏丹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共获奖励分66.90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苏丹云予以减余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丹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丹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燕华

审判员  农克新

审判员  梁秋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于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