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02150号
原告:赵某,男,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河沿村二组
被告:林西镇河沿村三组,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河沿村三组本院在审理赵某诉林西镇河沿村三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海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超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