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41号原告张广文,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纪现光,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文与被告纪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文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