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151号

张段平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151号原告张段平。委托代理人张君林。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7-9楼,组织机构代码693981103。法定代表人杨胜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练,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斌,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段平诉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段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君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练、刘小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及原告家庭经被告审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阅景花园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014年8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黄世妹取得了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阅景花园4号楼1单元1810房产的《房地产权证》(深房地字第60006267**号),该房屋的性质为安居型商品房。2014年1月21日,被告通过EMS向原告邮寄了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阅景花园项目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这一证据显示,阅景花园1-4号楼5-7(商业)、8幼儿园主体工程于2013年1月31日获得被告的竣工备案认可。原告至今没有获得阅景花园项目4号楼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据阅景花园住户于2014年元月反映,阅景花园项目4号楼已经通过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原告经现场走访,也相信了这一事实。2015年7月8日,深圳市水务局向原告作出了《深圳市水务局关于申请公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合格文件的复函》(深水函【2015】788号)。深圳市水务局告知原告,龙岗区南湾街道阅景花园项目建设单位尚未向深圳市水务局申请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此时,原告方得知被告与深圳市水务局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龙岗区南湾街道阅景花园项目建设单位是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阅景花园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被告也违反了这一规定,允许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阅景花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深圳市水务局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本案中,被告与深圳市水务局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可以直接起诉被告与深圳市水务局履行其职责。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于2014年元月将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邮寄给原告,但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诉权及起诉的期限。原告于2015年9月起诉请求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综上,原告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阅景花园项目4号楼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2、判令被告履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即判决被告履行“责令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阅景花园项目停止使用,责令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对阅景花园工程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案外人黄世妹共同享有阅景花园4号楼一单元1810房屋产权,2015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诉求同上所述。另查,该小区其他业主针对被告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曾于2014年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原告请求: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阅景花园1、4号楼、5-7(商业)、8(幼儿园)主体工程(含1-8号楼室外环境工程)项目编号2013016《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回执》;

二、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原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作出(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认为:中海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除了提交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涉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燃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交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办理备案过程中未审查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即向中海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该备案行为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鉴于阅景花园多数业主已办理入伙手续,且撤销竣工验收备案将会对整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阅景花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违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该案原告提出的撤销被诉备案行为,并责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重新审查及办理备案的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该案最终判项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1月31日对阅景花园1、4号楼、5-7(商业)、8(幼儿园)主体工程(含1-8号楼室外环境工程)项目作出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上诉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已有的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撤销该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不撤销该行为,仅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上述判决内容已羁束原告的诉讼标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段平的起诉。各方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轶男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