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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224号

林香珠与高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香珠,高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24号原告林香珠,女,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高小兰,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香珠与被告高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小兰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高杨林提供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XX幢XXXX室房产和案外人吴正春提供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永春庄XXX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相关,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高小兰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高杨林所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XX幢XXXX室房产。

三、查封吴正春所有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永春庄X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