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24号原告林香珠,女,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高小兰,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香珠与被告高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小兰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高杨林提供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XX幢XXXX室房产和案外人吴正春提供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永春庄XXX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相关,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高小兰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高杨林所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XX幢XXXX室房产。
三、查封吴正春所有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永春庄X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