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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588号

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小型越野客车从瑞安市东山街道驶往安阳街道方向。0时25分许,途经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与塘河北路交叉路口时,被设卡交警查获。0时49分,被告人吴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吴某乙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抽血录像,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路段及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李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