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执补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清,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张宝丽,女,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孙永清申请执行张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宝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有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宝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续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