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013号
原告:王纪纪。
被告:徐勤战。
被告:杜飞。
被告:李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纪诉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勤战、杜飞、李永华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方园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