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037号原告赵清林,男。被告陈永亮,男。被告李思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林诉被告陈永亮、李思福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赵清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清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清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元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