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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037号

原告赵清林诉被告陈永亮、李思福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清林,陈永亮,李思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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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037号原告赵清林,男。被告陈永亮,男。被告李思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林诉被告陈永亮、李思福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赵清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清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清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元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