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949号原告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席连峰。委托代理人陈爱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负责人索凤举,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守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安阳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建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