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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579号

韦绍来与周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绍来,周天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579号原告韦绍来,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被告周天德,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绍来诉被告周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绍来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绍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韦绍来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黄冰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