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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17号

上海贺伟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李政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贺伟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政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贺伟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贺文全,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政兴,农民。申请执行人上海贺伟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标的为9778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贺伟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政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政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李政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政兴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支立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庞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