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260号
原告:王思信,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城。
被告:梁永宏,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的原告王思信与被告梁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永宏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婷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腾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