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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民初260号

王思信与梁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思信,梁永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260号

原告:王思信,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城。

被告:梁永宏,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的原告王思信与被告梁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永宏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婷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腾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