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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134号

原告孙爱忠与被告王立帅、王文亮、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王飞、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武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爱忠,王立帅,王文亮,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王飞,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武城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34号原告孙爱忠,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王立帅,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王文亮,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告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昌明大街繁荣道南综合楼二楼。被告王飞,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武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向阳南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忠与被告王立帅、王文亮、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王飞、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武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飞驾驶的鲁NVxx**号小型轿车一辆及王文亮驾驶的冀T1xx**号小型轿车一辆并以原告孙爱忠银行存款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飞驾驶的鲁NVxx**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告王文亮驾驶的冀T1xx**号小型轿车一辆;

三、冻结原告孙爱忠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