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144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吴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艳丽 微信公众号“”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144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吴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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