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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144号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144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吴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吴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