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贾洪星,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强,男,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季红梅,女,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洪星诉被告张金强、季红梅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邢家德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黄 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