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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82号

贾洪星与张金强、季红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1-22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贾洪星,张金强,季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贾洪星,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祥,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强,男,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季红梅,女,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洪星诉被告张金强、季红梅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邢家德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黄 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