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498号原告陈建社,男,1956年10月9日生。被告聂红振,男,1986年1月24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建社诉被告聂红振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陈建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红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社撤回对被告聂红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社承担。
审判员 贺修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