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919号原告白佳琪,现住白城市。身份证×××被告于淑华,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被告张力军。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佳琪诉被告于淑华、张力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佳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佳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佳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晓楠
审判员 XX超
审判员 姜 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