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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528号

常艳平与黄俊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艳平;黄俊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28号

原告:常艳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志安。

被告:黄俊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艳平诉被告黄俊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常艳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艳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