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8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祥,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祥甫、赵青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其,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美珍,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金祥因与被申请人陈其、吴美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
审判员 滕灵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晓灵?PAGE?1?·?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