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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525民初777号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7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