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7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7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