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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510号

孟令青与狄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令青,狄学伟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510号原告孟令青,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狄学伟,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青与被告狄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珂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