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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778号

梁王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778号罪犯梁王林,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王林犯抢劫(未遂)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梁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王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9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王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王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