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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830-1号

张庆与杨民、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杨民,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杨文,XX,杨海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30-1号原告张庆,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杨民,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开封市龙城香榭丽A区。被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文,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被告XX,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杨海珠,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鼓楼区。

原告张庆诉被告杨民、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杨文、XX、杨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了(2015)金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杨民、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杨文、XX、杨海珠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民、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杨文、XX、杨海珠5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