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30-1号原告张庆,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杨民,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开封市龙城香榭丽A区。被告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文,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被告XX,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杨海珠,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鼓楼区。
原告张庆诉被告杨民、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杨文、XX、杨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了(2015)金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杨民、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杨文、XX、杨海珠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民、开封市东京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盈科伟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杨文、XX、杨海珠5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