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0号原告浙江嘉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敏敏,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绿城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宋诚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