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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484号

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48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被告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鸣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彦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