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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80号之三

申请人乔小宁与被执行人南京元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小宁,南京元飞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乔小宁,男,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元飞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6550-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大道66号04幢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周元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乔小宁与被执行人南京元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栖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元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A×××××、苏A×××××、苏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朱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