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乔小宁,男,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元飞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6550-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大道66号04幢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周元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乔小宁与被执行人南京元飞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栖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元飞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A×××××、苏A×××××、苏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朱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