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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财保11号

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隋卓双、曲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隋卓双,曲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财保11号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隋卓双,男。被申请人曲波,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威海仲裁委员会移交的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隋卓双、曲波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数额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隋卓双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曲波名下的位于威海XXXX区28号XXX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