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465号
申请执行人:徐利云。
被执行人:俞晓英。
被执行人:潘秀英。申请执行人徐利云与被执行人俞晓英、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俞晓英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潘秀英共有的坐落于新昌县茶市路179号的房产已被查封,但一时难以腾空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4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锦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