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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2465号

徐利云与俞晓英、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利云,俞晓英,潘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465号

申请执行人:徐利云。

被执行人:俞晓英。

被执行人:潘秀英。申请执行人徐利云与被执行人俞晓英、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俞晓英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潘秀英共有的坐落于新昌县茶市路179号的房产已被查封,但一时难以腾空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4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吕锦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