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911号
原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戴国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耀山,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育林。
原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王俪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