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民初911号

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胡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胡育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911号

原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戴国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耀山,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育林。

原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衢州瑞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王俪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