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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151号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151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勍,该公司部门主管。委托代理人秘嘉鸿,该公司职员。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案外调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