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665号原告许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吴红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 芬 来源:
许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665号原告许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吴红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