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董立峰。
被执行人:威海水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5)第202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经劳人仲案字(2015)第202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