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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37号

张庆娥与米西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娥,米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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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37号申请人张庆娥,居民。被申请人米西华,居民。申请人张庆娥与被申请米西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平邑县水利喷灌服务公司的工程款依法予以保全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米西华在平邑县水利喷灌服务公司的工程款7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广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