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37号申请人张庆娥,居民。被申请人米西华,居民。申请人张庆娥与被申请米西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平邑县水利喷灌服务公司的工程款依法予以保全7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米西华在平邑县水利喷灌服务公司的工程款7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广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