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300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代表人:裘子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越梅,公司员工。
被告:王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王新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新锋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锋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新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