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57号原告杨新平。委托代理人王辉,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营。被告杨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月,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新平诉被告李国营、杨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由
审判员鲁超审理,后因工作变动,转由
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李国营、杨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新平负担。
审 判 员 何亚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姝玢
书 记 员 周亚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