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申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国伟,男,现住双台子区红旗街。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鑫,男,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其他情况不详。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起,男,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喜荣,女,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再审申请人崔国伟与被申请人张鑫、张宝起、陈喜荣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2007)盘兴民权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崔国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审判长 王庆丰
审判员 李喜凤
审判员 李彦俐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