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020号原告韩文峰,男,生于1953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
法定代理人:XX荣,男,生于1979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
委托代理人:李华德,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溪县浩然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
法定代表人:董艳。本院在审理韩文峰与苍溪县浩然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峰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韩文峰承担。
审判员 向晓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山俭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