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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38号

苏连方与赵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连方,赵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连方,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飚,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苏连方因与赵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苏连方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苏连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连方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户明娜

审判员  薛雪丽

审判员  樊 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