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民初946号

永嘉县黄田加油机配件厂与永嘉县微特电机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嘉县黄田加油机配件厂,永嘉县微特电机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946号

原告:永嘉县黄田加油机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二村(永嘉县微特电机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金胡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秀迪、陈鲁,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微特电机厂。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二村。

法定代表人:朱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黄田加油机配件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永嘉县微特电机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黄田加油机配件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永嘉县黄田加油机配件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