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3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新财、曾炜锋,均系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吴国清,男,汉族,1950年7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花国土监罚字〔2015〕9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穗花国土监催〔2015〕9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中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执行人在催告时未告知被执行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被执行人的权利存在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穗花国土监罚字〔2015〕9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许 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