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胡宝锁。被执行人王洪达。被执行人李德军。申请执行人胡宝锁与王洪达、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宝锁与被执行人王洪达、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坤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