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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216号

胡宝锁与王洪达、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宝锁,王洪达,李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胡宝锁。被执行人王洪达。被执行人李德军。申请执行人胡宝锁与王洪达、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宝锁与被执行人王洪达、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坤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