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李某。原告王某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梅。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乔国峰,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王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