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80号
原告:苏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
审判员 齐林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黎静云 关注公众号“”
苏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80号
原告:苏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
审判员 齐林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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