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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480号

苏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80号

原告:苏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

审判员  齐林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黎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