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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706-1号

毕六虎与马富成民间借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六虎,马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706-1号

原告:毕六虎。

委托代理人:张蓓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六虎与被告马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马艳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玲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