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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413-3号

刘某与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413-3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彭辉,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管义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静飞

代理

审判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李暑君?PAGE?2??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