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民初1007号

胡XX与尚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XX,尚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07号原告胡XX。被告尚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尚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宫学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佟秀颀 来源:百度搜索“”